张某被解救回国后,将面临哪些法律问题?法学专家及律师进行了分析解读。
刑辩律师、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邓祥瑞告诉澎湃新闻记者,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中国公民在境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如果张某确实是被逼迫参与了诈骗活动,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胁从犯,应当按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8月25日晚,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宋行健表示,如果张某参加了境外电信诈骗犯罪组织,在境外实施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他回国之后,其行为性质会被认定为诈骗罪。
宋行健解释,具体还需要根据犯罪情节来认定:一是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其中提到的“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是从行为人实际加入诈骗窝点的日期计算,如果张某在缅甸妙瓦底的诈骗窝点已有一年,符合这一规定。
二是在诈骗罪的适用过程中,为了确定是否需要对张某处以刑罚,以及刑罚的轻重程度,有三项优先程度不同的判断标准,“30日以上”仅属于最后一项。第一,需要认定他的诈骗行为所涉及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在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情况下,应当查证数量,也就是发送诈骗信息的条数(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的次数(五百人次以上)、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所对应的页面浏览量(五千次以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条规定,即使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符合前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第三,如果数额与数量都查不清,才适用《意见(二)》中的“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这一标准。

三是在量刑过程中,我国刑法存在诸多有利于张某的规定。第一,我国刑法规定了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包括自首、坦白、立功,他如果符合这些量刑情节,法院将根据我国的刑罚制度,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指导下,结合他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确定是否需要对他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第二,他在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中,只是按照犯罪组织的要求,跟外国人聊天进行诈骗,因此其层级地位较低,所起的作用较小,属于从犯,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他如果是被迫的,属于胁从犯,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他属于初犯,而且主观恶性不深。
宋行健说,如果张某最初是为了从事正当活动而出境,但几经辗转来到缅甸妙瓦底。他受到电信诈骗犯罪组织的胁迫,与对方签了一年期的合同,处于封闭式的严格管理之中,人身自由受到电信诈骗犯罪组织的控制,人身安全也受到了威胁,具有胁迫的现实紧迫性。考虑到这些因素,法院在认定其构成诈骗罪的基础上,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罚当其罪。
门槛低、赚得多、来钱快,有人曾被一系列“诱人条件”吸引,偷渡出国后期待“一夜暴富”,殊不知等来的却是诈骗公司里暗无天日的绑架。近日,公安部门陆续公布受害者案例,不少冒险逃回的亲历者,也用各种方式讲出了在缅甸的遭遇。
从成都出发的缅甸游曾经形势良好,如今因缅北诈骗,多家旅行社缅甸游线路遭遇寒冬。
广东警官学院副教授庄华长期从事跨境赌诈治理研究,他介绍,赌诈所在地一般被称为“电诈园区”,它主要集中在中缅边境和缅泰边境少数民族武装控制地区,这些地方相对比较落后,也没有形成现代化的城市。

2021年4月最高检发布数据显示,中国网络犯罪形势日趋严峻,网络诈骗和网络赌博犯罪成为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跨境网络犯罪增长迅速。庄华发现,那些人均国民总收入较低、与中国距离近、行政治理能力弱的国家或地区,最容易被犯罪团伙选择作为跨境犯罪窝点地。
“2015年到2017年,国务院做了两次挂牌整治,国内电诈空间被极大压缩,在那之后,这些犯罪分子大量到境外去实施电诈犯罪。”

伴随国内密集反诈教育与反诈治理,公众反诈意识有了很大提高,转移至东南亚的赌诈也“更新升级”,如诈骗的常见手法由“冒充公检法”升级为“杀猪盘”。从犯罪特征变化来看,具有诸如犯罪组织公司化、主犯隐蔽化、犯罪上下游产业链条化、犯罪手法向“骗中有赌”“赌中有骗”的融合方向发展。